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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的培育与中国经济伦理的改善

摘要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的经济伦理状况在总体上已有一定改善,但一些严重不道德经济行为已呈现出地区性和行业性的特征,而不是某种单一的、偶然的现象,因此是一种结构性的不道德经济行为.企业与地方政府或部门政府的利益联盟是这种不道德行为存在和蔓延的现实基础.依托这一联盟,企业和资本不择手段追逐利润和短期利益,而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以及GDP、就业和财税收入的狭隘功利考虑,对企业的不道德行为和不法行为熟视无睹甚至推波助澜.面对市场和政府的力量在遏制结构性不道德经济行为方面的双重失灵,中国经济伦理的进一步改善既要立足于企业的自觉和政府、法律监管力度的加强,更要立足于能有力量对企业和政府进行监督并形成制衡的第三方,即公民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公民社会在促进中国经济伦理的改善方面已经开始发挥其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公民社会在这方面的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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