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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农场普适性探讨

摘要

研究目的:分析苏州太仓市合作农场模式是否具有普适性,其中包括探讨其合约安排方式的形成机制,并对这种合约安排方式的效率进行分析探讨.研究方法:综合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合作农场是由政府推动的诱导性制度变迁,其外部利润由政府的政策补贴与行政体制激励组成,不包括交易成本,因此缺乏内在动力,不具备普适性.与市场契约相比,这种合约安排方式面临更高的效率损失与组织交易成本,虽然能缓解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农村贫富分化与失业问题,推动农业机械化与基础设施建设,但以牺牲农业生产效率的方式实现政策目标意味着这种生产组织方式具有极强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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