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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台湾地区定标权制度对大陆地区的镜鉴

摘要

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较为详尽的政府采购定标权制度,其法理基础是'双阶理论'的合理成分、契约正义对契约自由的匡正和的调和.大陆地区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立法凸显私法关系、保障契约自由和正当公法关系、保障契约正义之法理.具体制度方面可以借鉴评审委员会的法定咨询说、增加限制性招标、减价和协商措施以及行政稽核制度、制度化申诉和'代位诉讼'监督、内部'采购回避'和'采购伦理'等发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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