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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呼唤“同地同价同税率”——关于化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行业内外失衡问题的政策取向研究

摘要

自2006年国务院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以来,随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发28号文件)贯彻实施的深入推进,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相继发布了土地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其标准普遍高于新条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铁路、公路和机场等建设项目基本采用了地方制定的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但国家批准或核准的大多数水利水电项目则仍然执行新条例规定的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因而,导致了国家与地方批准的水利水电项目之间、水利水电工程与其他行业工程之间的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出现较大差异,影响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基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建设占地、耕地保护、农民维权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以及目前有关部委正在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国土法》)和新条例的修订工作,在收集部分省市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资料以及部分铁路、公路、机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有关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梳理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政策发展脉络和现行机制运行的基本形态,深入分析水利、水电两类工程项目建设征地的适用补偿标准的差异性,剖析外部政策环境以及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征地适用的补偿政策对水利水电工程现行的补偿标准所构成的失衡影响,就如何破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在行业内外的失衡问题,提出一己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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