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骨颈骨折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

摘要

对股骨颈骨折的鉴定时机,伤后即行股骨头置换术的,出院后便可鉴定为轻伤一级;但对于伤后未立即行股骨头置换术的,鉴定时机的把握成为难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鉴定时机做了一些规定,但仍显笼统。如“对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并没有规定具体明确的鉴定时间。股骨颈骨折愈合较慢,骨折不愈合及股骨头坏死发生率高,临床治疗终结时间多在6个月以上。股骨颈骨折经治疗后6个月仍不愈合,临床即可诊断为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而股骨颈骨折临床愈合也并不意味着今后不发生股骨头坏死。临床上股骨颈骨折后股骨头坏死多发生于伤后1-3年。但伤害案件的办理有时限规定,不可能无限推迟鉴定时机。因此,在办案时限允许的情况下,可在临床一期治疗(一般为出院后)结束后,以骨折原发性损伤作出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的初次鉴定,并在该鉴定中详细阐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髓关节功能障碍等后果,注明必要时应行补充鉴定。在伤后恢复过程中,如发现骨折不愈合或股骨头坏死等并发症,可行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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