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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基本法律问题

摘要

中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在在缺乏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已经开展了试点,与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类型的保护地之间的关系并不明了.现有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在法律上是国家有关部门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结合的管理体制,但国家有关部委是审批者和监督者,具体的管理工作均由地方承担和负责.地方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在行使着资源所有权,扮演着国家所有者的角色,自然也在其中夹杂着地方利益,出现了过度开发或者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使得这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未能符合设立保护的目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本质上是中国保护地制度的一次根本变革,要从整个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大局出发,以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为契机,全面构建中国的保护地法律体系.在主体功能区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上,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分级行使所有权,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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