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具有凶杀行为的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对照研究

具有凶杀行为的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对照研究

摘要

目的:探讨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临床特征. 方法:具有凶杀行为并经本单位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抑郁症(抑郁发作)者为研究组,共40例;随机抽取具有凶杀行为且符合CCMD-3中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者为对照组,共50例.自制调查表收集一般人口学资料、临床资料、作案特征等相关数据,采用SPSS13.0软件统计分析,比较两组的一般资料及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临床特征. 结果:研究组和对照组的平均年龄为(35±10)岁和(33±11)岁、接受教育时间(10±6)年和(9±5)年、职业以体力劳动者为主(分别为60%和64%),经统计学检验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被害对象多为子女和父母(75%),对照组多为亲属和其他一般相识者(66%),差异有非常显著性统计学意义(P<0.01).两组案发地点均以被鉴定人自己家为主,分别为65%和60%,经统计学检验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70%在杀人后有自杀行为,对照组12%有自杀行为,差异有显著性统计学意义(P<0.01).研究组多以扩大性(55%)和间接性自杀为主(35%),对照组以受幻觉、妄想支配为主(64%),差异有显著性统计学意义(P<0.01).研究组以往有过至少1次自杀未遂者占85%,对照组有过至少1次自杀未遂者占14%,组间差异具有显著性统计学意义(P<0.01).研究组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占30%,对照组占56%,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结论: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临床特征存在不同,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应需在鉴别诊断时加以考虑.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