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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由于地方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需求,默许某些重大项目实施“先上车后买票”,存在比较严重的“未批先建”、“批建不一”等环境违法违规现象,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贯彻宣传的不足,部分企业经营者仍然存在认识上的不足,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是可有可无的,仅仅为了申请其他部门的审批时才想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理念尚未上升到在筹划项目阶段就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高度。由于多年来环评机构与环保审批部门存在一定的关系,虽然国家环保部力推环评机构与环保部门脱钩,但因历史原因造成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环境影响评价只是环境保护部门创收的从属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只是“走过场”,是“形式主义”,思想上并未重视。环保部门也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审批过程很严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制度,但是对审批后的监管存在放松,企业建设过程中并未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措施的建设投资不能完全到位,建设后期和运营期往往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监管,长期违规“试生产”。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虽然也严格要求了公众参与,国家环保部也多次出台各种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但由于诸多因素限制,公众参与往往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附属品,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应从国家层面统一修订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分级审批规定,结合各级政府正在积极实行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工作,建立公开高效、标准化的环评审批流程,从制度层面明确企业运营方和环评机构的法律责任,同时强化监督管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宣传,强化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让企业运营方、环保部门和公众等全面建立环境保护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的理念;避免出现失去了环境,也没有得到经济的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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