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商业会计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差别规制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差别规制

摘要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但由于信息披露需要成本、且信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银行一般不会或只选择部分信息进行披露,故监管部门须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实施规制.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进行规制,促进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的产品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缓解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可从根源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不同种类的理财产品,其法律性质不同,客户承担的风险有区别,因而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实施差别规制。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类存款”,只对事前信息实施强制披露;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在本金风险承担上类似于存款,收益风险须客户承担,对事前、事后信息实施强制披露;非保本浮动收益性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属于信托关系,是“类基金”,对事前、事中、事后信息都实施强制披露。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如果客户的金融知识和能力不能理解金融产品信息,充分的信息披露也不能真正起到保护客户权益的作用,因此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等各方还应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以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举办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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