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研究

摘要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特留份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时期的应继份制度和"不合义务遗嘱之告诉",体现了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历经近现代各国的继受和发展,特留份制度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获得普遍承认和适用.中国的现行法律并未对特留份制度做出相关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特留份制度在中国法中没有存在的必要和意义。对遗嘱自由原则,我国法律并非没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在《继承法》第19条中,立法者作出对遗嘱限制的规定,也被称“必继份”制度,体现了我国立法对特殊情况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立遗嘱人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是否应效仿其他大陆法系,建立特留份制度,对作为家庭成员的法定继承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特留份制度的建立,不仅仅需要确立近亲属一定范围内应继财产的权利,还需要在法律中明确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身份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等相关问题。总之,只有在尊重遗嘱人自由意志的前提下,有限度地保护作为家庭成员的近亲属的法益,才能更好地维护了家庭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继承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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