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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东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探索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以广东法院2004~2006年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进行实证分析

摘要

少年司法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对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直至1984年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少年司法制度始诞生。二十多年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经历了创建试点、发展巩固、停滞徘徊和复兴创新等阶段。当前我国法院把加强对青少年权益的司法保护作为发挥法院职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工作来抓。广东法院地处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数占全国比重大,案件类型多,案情复杂,经验和教训也较多,在全国的少年审判中较具代表性。笔者拟对广东法院2004至2006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进行实证分析,总结特点、规律和存在问题,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提出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建议。最后提出了治理少年犯罪不仅是法院的事情,而应当是全社会的事情,只有全社会都动员起来,帮助未成年人违法者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才是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最根本的“良方”。我国目前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全社会参与度较低,现有的少年法庭、少年管教所、劳动教养所等司法机构也由于缺少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而未能发挥出较大的作用。建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以法院为主导、以审判为核心的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少年司法体系,构筑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一条龙。同时积极培育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跟踪帮教和技能培训的社会一条龙矫治体系,构筑未成年人的“大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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