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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孰重?——基于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实证研究

摘要

本研究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全面性水平为抓手,以对上市公司年报直接打分的方法为利器,关注股改前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变化及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表明:股改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确实有所提高,但并非由股改本身所致,而是拜证监会2005年12月新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所赐,并且是由强制披露水平的水涨成就了自愿披露水平的船高;股改并未使绩优上市公司进发出通过提高自愿信息披露水平而向市场传递信号的冲动,目前看来上市公司总体的自愿披露水平还很低,而各公司在强制披露水平方面并非不存在显著差异;在现阶段,上市公司年报强制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明显大于自愿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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