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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的精神维度与法的主体性——兼论后现代性视角下的法的主体性

摘要

现代性首先是一种理性的文化精神,从文化精神的内涵上看,现代性的精神维度包含人们通常所熟悉的理性、启蒙、科学、契约、信任、主体性、个性、自由、自我意识、创造性、社会参与意识、批判精神等;从文化精神的载体来看,现代性的精神维度体现为个体的主体意识、公共的文化精神和文化价值、系统化的历史观等。因此,必须多维地透视现代性的精神维度。与现代性的精神维度相一致,现代法学的主体理论非常注重主体化、个性、自我意识等现代性因素。从后现代性的视角来看法的主体性,后现代主义法学基本上否定了现代主义法学的主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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