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帝与开中法

摘要

西方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至关重要,决定着经济绩效。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要素,只有有了制度才得以发挥功能。明代晋商的崛起与开中法的实施有直接的关联。开中法是明政府通过国家所控制的食盐专卖权,让商人输纳以粮食为主兼及货币、茶叶、马草、棉布、黑豆诸种军需民用品到全国各指定地点,然后换取盐引运销获利,从而解决国家边饷、赈灾、救荒、济漕诸种社会需要的一种制度。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开中法由山西行省率先倡行,得到明太祖的批准,并迅速推广到全国。永乐以后,开中的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逐渐由纳米中盐、纳钞中盐繁衍为纳铁中盐、纳金中盐、纳银中盐、纳麦中盐、纳豆中盐、纳马中盐、纳茶中盐、纳绢中盐、纳棉布中盐、纳谷草中盐,共12种方式,从而使盐在社会产品交换中充当重要的媒介角色。开中法的实施不仅使山西商人一跃而起称雄商界,而且牵动了农业、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对明前期边储、盐业、商贸产生了重要的作用。明中叶后,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人们追求财富的欲望和攀比心理。于是,中纳实物换取盐销售权的专利凭证“盐引”便成为官商、权贵、勋戚、武将等众多社会势力纷起争夺的目标。而明统治者滥发盐引,官商勾结,盐法败坏,私盐泛滥,加之“引”与“盐”比例失调及市场变化诸多因素,终于导致了政府宏观失控和开中法的瓦解,进而影响到明中后期的边防、粮价、盐制、财政。永乐朝又是开中法演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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