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作品原件物权属性而发动的追续权

摘要

艺术作品原件与复制件的价值差异主要源于物的价值,而与所承载的作品的知识产权关系不大,因此,基于作品原件价值增值部分而发动的追续权实质上是基于物权的追及而与著作权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作者行使的追续权与作品原件所有者的物权之间的冲突是物权与物权的冲突,因此并不完全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由于艺术作品市场的交易特性和艺术作品作者的获利模式,使得追续权同样可以在"严守契约"原则之下获得例外.rn 从作品原件的价值构成来看,具有“一体两性”的作品原件同时承载了作品和物的价值,按照权利穷竭理论,作品原件上所承载的著作权在交易完毕后的确已经穷竭,但是由于艺术作品在物的意义上具有特殊性,相对于作者所获得的支付对价而言仍然具有巨大的升值空间,对于物的价值这部分对价而言,作者并未获得公平的支付对价,因而物权上的求偿权并未穷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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