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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纲领》:筹建社会主义中国的伟大纲领

摘要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理论界一般认为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通过对有关文献的深入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共同纲领》本质上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建国纲领,它充分体现了新中国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社会。1937年8月,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明确地指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了变化,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发生变化。”由此可见,真正规定事物的性质的,是“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就是“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的矛盾,这个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起主导作用的方面。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已经开始进入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共同纲领》又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大宪章,“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实现的各方面的基本政策”,并且“这个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决地执行了”。根据薄一波同志的论述,不难获知,《共同纲领》实际上更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建国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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