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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和求和的司法文化——以“《春秋》决狱”为例

摘要

由《春秋》决狱开启的儒家进入法制之门是越开越大的,路也越走越宽,成果颇为丰硕。曹魏《新律》、西晋《泰始律》,以及北朝的魏、齐、周各律,都由当世大儒立法,将《春秋》决狱的各项原则和司法经验提升为法律条款,这就是法制史上常说的“引礼人律”。经过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洗礼,隋、唐律完全成为儒家的立法。从这个意义上说,董仲舒通过“《春秋》决狱”开创的法律濡家化事业是成功的。而且,正是他的“《春秋》决狱”实践,实现了古代司法由“峻”向“和”的转折,迈出了濡家“和”的司法文化曲折历史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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