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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与责任保险的纠结——从两方对抗到三方博弈

摘要

在通常情况下责任保险人并不是侵权诉讼的当事人,但它会积极参与到侵权诉讼中,进而控制侵权诉讼的抗辩与和解.责任保险会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产生事实上的影响,并且会对当事人的诉讼策略产生影响.正如同我们理解侵权诉讼,必须要将其置于责任保险的背景下,我们在评价责任保险的合同安排时,也必须将其置于侵权诉讼的背景下.我们在承认保险人的合理诉求的同时,也应对其施以相应的义务,以防止其滥用诉讼控制权.rn 在处理责任保险纠纷时,应从以下原则出发:一方面,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尊重责任保险合同有关诉讼抗辩、和解等诉讼控制权条款的效力,理解保险人对诉讼控制权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考虑到责任保险合同通常都是由保险人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被保险人的利益与合理诉求往往难以体现于其中,这就需要我国的立法或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合同约定之外另行制定一套法定规则,来纠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我们可以一方面承认保险人对侵权诉讼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予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对其权利的行使施以相应的法定义务,并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以防止其滥用诉讼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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