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推定是否为保险受益人产生之途径

摘要

在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以及国外某些国家的保险立法和学理上有所谓的"推定受益人",即当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不明、指定的受益人放弃或依法丧失受益人资格时,"推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而笔者认为,推定不是保险受益人产生或确认的途径:原因在于,其一,投保人因其并非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不应当被推定为受益人;其二,被保险人因其为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为当然的保险金请求权人,即法定之受益人而无需以推定而确认.因此,当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不明、指定的受益人放弃或依法丧失受益人资格时,保险金请求权仍属于被保险人或回归于被保险人,而并非由所谓的推定为受益人受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