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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尊严——发展一个最低限度的全球正义观念

摘要

"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国家,它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模式."——温家宝总理.笔者提到了在《世界人权宣言》中这两种意义都得到了体现。在这一词汇出现的前面三处,所使用的是它的第一种意义:“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inalienable)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前言,第一段)“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世界人权宣言》,前言,第五段)“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说这些权利是维护人的尊严所必不可少的,其含义是指任何人如果缺乏这些权利,就同样缺乏尊严。第二十二条意味着尊严是可让渡的同时又可能是不平等的:那些拥有尊严的人可能会失去维护尊严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以致尊严本身一一这样他们就将不再与那些仍然拥有尊严的人“在尊严上平等”。要厘清“尊严”的两种意义间的联系,可以考察《世界人权宣言》是如何处理与尊严这一概念紧密联系的权利或人权这一概念。从理论上来说有两种方式维度保护或维持人类以上三个维度的尊严。第二,人们必须受足够的教育、有足够的收入、享有足够的社会服务,以便获得充足的营养、服装、居所、卫生设施、干净的引用水、身体锻炼、休息,以及医疗药品,来维持身体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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