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译:海事案例研究在第28例大仓丸案的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中,根据船东签订的合同,对《商业法》第842条第6款规定的船舶留置权因燃油等的预付款而被承认的情况复议-(最高法院第三小法院于1984年3月27日作出的判决,(e)第859号股息反对案,第1116号判决,133页,第527号判决,99页,第697号黄金法院)第13页第1062号黄金法,第38页,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1982年3月4日,1981(Ne)No. 219和230,东京高等法院民事判决,第33卷,第3期,第27页,判决J.No. 1044,431,470,193号判决,648,23,697,16 p。金判决,1981年1月20日静冈地方法院判决,1977年(Wa)457号判决, (第458号,第697号,18页)
机译:民事诉讼程序案例研究在本案判决书中,从发布临时处分令之时起,就判定不存在保留在临时处分令中的权利,并且由于改变了情况而取消了临时处分令。如果最终确定该决定,则收到临时处置令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根据作为保护执行而做出的间接强制性决定,退还与所收取款项有关的不当收益。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最高法院第224(2008)号(收到)第224号,2009年4月24日,第二小法院的判决/上诉驳回,民述第63卷第4号第765页,第1482号判决) (第12号,第2046、79,J.1299、144,Kinho 1874、155,Kinsho 133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