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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取消后地方政府职能的缺失与重构

         

摘要

农业税被称为“皇粮国税”,在我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前,是指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它以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两种方式征收;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已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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