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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名港口安全保证义务法律的新发展——英国伦敦仲裁及上诉法院案例评析

         

摘要

自英国贵族院的“The Houston City”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英国法就租约中列名港口的安全风险承担问题界定较为明确,即列名港口的安全风险由船东负责,租家对非列名港口负有安全保证义务.然而,本文所述案件经由仲裁庭、英国高等法院、英国上诉法院的逐级审理之后,形成一致结论,即对于订有明示安全保证义务的租约,即使在租约中列名港口名称,租家依然负有安全保证义务,而非船东.虽然本案的判决结论在理论上依然有被上一级法院否定的不确定性,但在英国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实际作出不同判决之前,本案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

著录项

  • 来源
    《世界海运》 |2011年第10期|52-55|共4页
  • 作者

    初北平; 王伟;

  •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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