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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眠”的地方政府规章——以《立法法》第82条为重点的分析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2条扩大地方政府规章立法主体的同时,也大幅度收缩了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该条第六款不但限制了地方政府规章权利义务规范的创设权,同时架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授予的立法权限.地方政府规章还受到禁止重复规定、多重备案审查、严格司法审查等诸多程序性限制.对立法权限的严格控制,正使地方政府规章丧失其灵活、敏锐的独特优势,步入休眠状态.为了保证不打破地方政府规章的“休眠”状态,地方立法者更倾向于保守的立法态度,或寻求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的替代.为了防范地方政府规章“休眠”引起的法律风险,必须尽快从实体规范和立法程序两个方面促其复苏,以回应日益高涨的地方立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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