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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可诉性的完善——以经济审判庭撤销为视角

         

摘要

完善经济法诉讼制度对实现经济法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但经济审判庭的撤销和传统诉讼制度的不足,使经济法可诉性在司法实践上陷入了盲区。经济法法律规范中亦存在大量经济法不可诉性的情形。基于此,为完善经济法的可诉性,在程序上建立经济特别程序,实体上明确规定经济诉权,建立经济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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