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不宜对原有集体企业实行“划股经营”

不宜对原有集体企业实行“划股经营”

         

摘要

正 原有集体企业这里指的主要是原有城镇集体企业.这些集体企业大都是1956年对城市个体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由个体工商业者集资入股建立起来的。这类企业长期以来缺乏活力,对它进行改革势在必行。但象某些地方对它进行“返股”,搞划股经营不是合理的、可行的办法。首先,在返股中会遇到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矛盾:一是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矛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