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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摘要

<正>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的不公正主要不是表现为定罪上的出入和量刑偏离法定刑的范围,更多的表现为量刑的畸轻畸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不确定刑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一犯罪的法定刑往往多种刑种并存。同一刑种的幅度又很大,如故意杀人罪,其法定刑既可以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其法定刑还可以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如此宽泛,导致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极大。同时,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先前的判例对后来的判例均无约束力,因此,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容易被滥用。加强监督特别是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而刑事审判中的量刑又是人民群众迫切希望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之处,这更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以利于检察机关以此为切入口扎扎实实地开展量刑监督工作。所谓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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