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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完善路径

         

摘要

在域外广泛运用的知识产权损害计算标准——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受制于传统损害理论和现行法规,在我国尚未形成体系化的理论与制度支撑,同时在实际运行中衍生出适用性障碍和规则性冲突。由于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规则”存有惩罚性之嫌,亟须回归并明确补偿性功能的初衷。知识产权利益实现的特殊形态及规范损害论是重塑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应兼顾人本主义观、诉讼效益观及激励创新观的多元价值论,进而追求实体法和程序法维度的双重优化。通过对现行制度的剖析与比较研究,许可使用费赔偿标准宜以构筑优化的证据规则、类型化的许可使用费基准、体系化的考量因素、灵活的虚拟许可使用费裁量规则等,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定价机制回归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并形成科学、规范的损害裁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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