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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与“当”不同

         

摘要

《四川审判》1999年第6期刊登了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余卿海先生撰写的《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贷款诈骗罪?》一文.介绍了被告人石刚于1998年4月以生意上需用车为由,以每天每车400元的租金租用泸州市江阳区鑫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两辆桑塔拉轿车(车主为该公司经理王俊波),此后,被告人石刚以帮忙外事为由骗取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私刻车主印章、伪造车主授权委托书,将从车主处租赁的两部轿车典当给泸州市天一典当行,获典当金16万元,用于还债和挥霍。经鉴定,两辆轿车价值共计24.4万元。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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