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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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