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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颠覆性技术创新机制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以基因编辑技术为例

         

摘要

原创颠覆性技术更多在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出现,我国鲜有原创颠覆性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机制与环境的不尽相同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为此,以基因编辑技术这一典型颠覆性技术为例,从创新体系(主体)、技术转移扩散模式、技术创新阶段、立法监管、投融资环境、合作网络、创新成果质量和核心专利等8个方面,对中美两国颠覆性技术创新机制进行比较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在美国创新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我国企业的主体地位还未充分体现;美国产学研结合非常紧密,颠覆性技术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化的过程十分迅速;美国投融资体系相对更健全,初创公司的上市融资政策体系也相对更为完善;美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监管等较为严格,我国则相对宽松,因此我国往往在应用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由此得到启示:我国要进一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立健全颠覆性技术发现与遴选机制,并完善对颠覆性技术的投融资支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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