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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

         

摘要

保证在法律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保证合同基于自身原因无效的情况,不属于本篇论文的探讨范围,本文所讨论的情形是保证合同因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当然随之无效,《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7条对此种情况下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作出了规定,其内容与精神基本继承了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一问题也虽有讨论,但诸多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本文首先讨论了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对保证合同的影响,随后定性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性质,进而讨论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以及阐述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和反担保人的追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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