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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法学之“义务”源流考论

         

摘要

表述现代中文法学之“义务”含义的古汉字的著述载体与对应西文名词发生关联互动的情事,最早可追溯到17世纪末。近现代中文法学的“義務”一词源于和制汉语,日本法律学者率先对义务做了较系统的论述,这些论述以梁启超等人为中介影响到中文法学。梁启超论述义务的文章是中文法学引入义务概念的主要标志,也是20世纪中叶之前义务研究成就在东亚的高峰。着眼于法学研究看问题,20世纪上半叶的后三十余年,中文法学对义务的认识水准,没有超越梁启超义务论已经达到的高度,但这一阶段义务观念在中文法学领域得到了广泛普及,义务作为法学基本范畴的学科地位得到了普遍承认。对义务的认识的周延性和深入程度直接影响对权利、权力等权的具体存在形式本身的认识,因而在法学一般理论研究层面关系重大。有必要基于已获得的认知,进一步梳理和总结20世纪中叶到现今的中文法学义务研究之得失,对研究现状做合理评估,有的放矢地改善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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