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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视域下非法集资犯罪刑事规制的演变

         

摘要

在我国,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体系构建于1995年金融改革时期,其产生与金融市场的不完善相关.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业的实际混业经营状态与法律规定的分业监管模式之间的弊端开始显现,“非法集资”形式呈多样化趋势,相关罪名种类不断增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主体罪名的调控模式逐渐迷失.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民营资本加速进入金融业,以及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商事化趋势的认可,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体系需要重新整合与定位.从事金融活动必须获得金融许可牌照,而所有金融活动均与资金融通、金融服务息息相关,因此,相关行为是否属于金融业务活动的范畴,应由统一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予以专业性认定,并据此决定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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