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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裁量权的交往控制

         

摘要

通过裁量基准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我国推进行政法治的重要举措.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上的主体,两者的交往行为形成了行政交往.赋予行政裁量权基准具有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交往属性,将行政裁量过程公开化、规则化,可以避免基准的单一细化路径,实现真正的裁量正义.应将行政裁量过程纳入到双方主体性的交往行为范式中,围绕公众参与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制违法裁量的提前转移,对行政裁量过程实现全面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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