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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

         

摘要

我国刑法的“故意”要求行为人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积极要素,而认识错误则是阻却故意成立的消极因素.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与德国刑法中的实质违法性类似,在经济刑法领域的适用仍应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标准,同时要关注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在行为人能举证证明自己发生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当减免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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