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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

摘要

我国民法中并没有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因此不能照搬日本刑法理论,但可以适当借鉴。对于不法原因之物,可以分为不法原因给付物与不法原因委托物。不法原因给付物属于发生终局性利益转移的财物,此种情况下,原物的所有人已经放弃了财物的所有权,由于不存在对财物的法益侵害,可以排除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相反,基于不法原因委托之物,由于委托人并没有终局性的转移财物,受托人对该物并不享有所有权,在财物还没有被收缴之前,可以承认委托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受托人侵占该物的,可以构成侵占罪。对于侵吞赃物或其所得价款的,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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