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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要懂法律ABC

         

摘要

五十年代,毛泽东曾要求写文章的“秀才”们要较多地懂得马克思主义,又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科学知识、词章修养,因为这些因素直接关系着文章的质量。近期阅读报刊发现。“秀才”还需多懂点法律的ABC;否则,不仅自己糊涂,还会通过写的文章误人子弟,试看下例: “干警……侦察”(西安日报1版《两天连破两起凶杀案》),“干警们多次侦察”(陕西日报《西安公交分局侦破一贩毒团伙》),“警方……侦察破案”(企业周报《没有受害人的刑事案件》),其中的“侦察”均应为“侦查”。“侦察”与“侦查”两词音同义异,前者是军事名词,指“为获取军事斗争所需敌方或有关战区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如电影《渡江侦察记》;后者是法律术语,指“在刑事诉讼中为搜集证据、审查证据、确定犯罪事实、查明犯罪人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在我国,侦查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都无权侦查”(《辞海》)。《刑事诉讼法》中有“侦查”,“侦查人员”之说,而无“侦察”之谈,也说明“侦察”与“侦查”有别,不可混淆。 “提供了罪犯的特征”,“案犯……供认了”,(西安日报《女车主屡屡遭抢劫……”》),“将罪犯引诱到”。“抓获了杀人犯”(陕西日报《无私奉献的女警察》)其中的“罪犯”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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