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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官司面面谈(系列篇之十八) 这样的官司没有必要打——再谈诉权和立案的问题

         

摘要

我在上一篇“面面谈”中,说到把握“新闻官司”的立案标准有一定困难,这是确实的。因为新闻作品不是法律文书或科学论文,允许而且有时也必须采取一定的文学修辞手段(如上海《新民晚报》《菁薇花下》这样的小品文专栏),对某些词语文句容易产生不同理解,确以判断这些话是不是损害了别人。而对于名誉权、隐私权等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看不见,摸不着,有没有损害,损害多大,确定也难。所以法院对这类告诉,在一时把握不定的情况下,从保护公民的诉权考虑,先予受理,通过审判来分清是非,也是可以理解的。现在“新闻官司”的出现已经历时好几年,我们可以也应该作一些回顾。从笔者掌握的材料来看,在肯定法院审理“新闻官司”的主流是健康的、妥善的前提下,也发现有几起“新闻官司”,从审慎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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