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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摘要

该办法于2000年9月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从事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等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等行为。第十八条规定:上网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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