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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摘要

该办法于2000年4月由公安部颁布,该办法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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