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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有害信息的界定和相关行为的处理刍议

         

摘要

对于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早已关注,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打击和遏制。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一次对在计算机中传输有害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例第23条的规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随着互联网覆盖范围的迅速扩张,通过互联网编造并传播有害信息的现象急剧恶化,国家对在网络上编造、传播有害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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