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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

         

摘要

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电子证据等同于计算机证据,即从计算机或计算机外部系统中得到的电磁记录物。广义的电子证据则包括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两种证据。从国外的立法上看,多采用“电子证据”的概念,例如菲律宾的《电子证据规则》、加拿大的《统一电子证据法》、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英国的《电子通信法案》、新加坡的《1998电子交易法》乃至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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