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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共同海损条款中理算地的理解与适用——卡尔顿航运公司与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

         

摘要

cqvip:提单背面的共同海损理算条款独立于提单中的管辖及法律适用条款,其中对理算地的约定应视为已对理算机构作出约定,无需细化至具体理算机构或实际理算地点。

著录项

  • 来源
    《航海》 |2020年第3期|7-10|共4页
  • 作者

    朱杰; 李家春;

  •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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