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市政府关于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使得优抚对象优待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生活水准同步提高,更好地激发军人戌边卫国的献身精神,巩固和发展我市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和要求,决定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待金发放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市、区县征兵部门应于每年征兵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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