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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权移交之争

         

摘要

原告:厦门幸福花园业委会 被告:厦门永康物业公司 泰宇房地产公司系厦门幸福花园商品房的开发商。2002年.泰宇房地产公司与永康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永康物业公司对幸福花园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至2005年7月止。2003年10月.幸福花园业委会经选举并报厦门市建委批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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