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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别墅”自行管理物业之路

         

摘要

前言: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规定弥补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理》的不足,实际上,我国许多地方的小区由于经济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善等原因,业主们早已选择自主管理模式,有的还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小区就是一例。当然,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决不是物业管理的主流。就我们小区而言,这种模式下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太辛苦了。我们没有一分钱报酬,不仅要付出辛勤劳动,甚至还要倒贴电话费、车马费、礼品费……那是不得已而为之。笔者对物业管理是门外汉,是在无奈中才接触的,本文的许多观点和做法不一定对,希望与大家共同探讨。

著录项

  • 来源
    《现代物业》 |2007年第10期|54-57|共4页
  • 作者

    陈志方; 吴镜清;

  • 作者单位

    上海市虹口区巴林路21弄业主委员会;

    上海市虹口区巴林路21弄业主委员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房地产管理;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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