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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车位规定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摘要

<正>2007年3月16日,人代会通过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与国际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制定的规章接轨。

著录项

  • 来源
    《现代物业》 |2007年第7期|34-35|共2页
  • 作者

    沈克明;

  • 作者单位

    美国F&T集团物业管理公司 副总经理;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物权;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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