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现代物业》 >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兼论业主权利的缺失与弥补

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兼论业主权利的缺失与弥补

         

摘要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是它的主体,业主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转让的法定性势必造成业主权利的缺失.为了更好的保护业主利益,应明确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提供者地位。从行政行为的角度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