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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付款后到物资的综合费直接记入“待摊进货费”科目的商榷

         

摘要

国家物资总局1981年编印的《物资会计制度(草案)》第72页,全国中等物资学校试用教材《物资企业会计》上册第85页,《贵阳财会》增刊(三)第120页,均把先付款后到物资的综合费(亦称进货费)直接记入“待摊进货费”科目,即由银行付款后,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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